醫療器械(MDD)
醫療器材產品要順利通過CE認證 ,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。
其一,收集與認證產品有關的歐盟技術法規和歐盟(EN)標準,通過消化、吸收、納入企業產品標準。
其二,企業嚴格按照以上產品標準組織生產,也就是把上述技術法規和EN標準的要求,貫徹到企業產品的設計開發和生產製造的全過程。
第三,企業必須按ISO9000+ISO13485標準建和維護質量體系,並取得ISO9000+ISO13485認證。
醫療器械CE認證應遵循的歐盟技術法規和EN標準
對於目前歐盟已發布的18類工業產品指令,從這些指令的結構看,它們可分為垂直指令和水平指令。 垂直指令是以具體產品為對象,如醫療器械指令;水平指令適用於各種產品系列,如電磁兼容性指令,它適用於全部電器及電子零部件產品。
對於醫療器械 ,適用的指令有第十四項、第一項和第五項,即:93/42/EEC醫療器械指令、73/23/EEC低電壓(LVD)指令89/336/EEC電磁兼容性(EMC)指令。 支持這些指令的歐盟標準是:
(1)EN60601-1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:安全通用要求;
(2)EN60601-1-1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:安全通用要求及第一號修正;
(3)EN60601-2-11醫用電氣設備第二部分:γ射束治療設備安全專用要求;
(4)EN60601-1-2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:安全通用要求1.2節並行標準電磁兼容性——要求和測試。 其中第(1)、(2)、(3)項標準是伽瑪刀低電壓(LVD)測試的依據:第(4)項標準是伽瑪刀電磁兼容性(EMC)測試的依據。
醫療器械 CE認證程序、內容
歐盟把醫療器械產品分為四類,即:第Ⅰ類、第Ⅱa類、第Ⅱb類、第Ⅲ類。 第Ⅰ類產品要加貼CE標誌,可採取自行宣告的方式。即廠商編制產品的技術文件檔案,同時自行按有關EN標準對產品進行測試或委託有能力的試驗室進行測試合格。 第Ⅱa類、第Ⅱb類、第Ⅲ類產品要加貼CE標誌,則必須由歐盟指定的驗證機構驗證。 歐盟還規定,這幾類產品獲得CE認證的先決條件是製造廠需能過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認證,取得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認證證書,且證書的頒發單位應為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。 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認證和CE認證可同時進行,但CE證書必須待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認證通過後,方可予以頒發。
按照歐盟醫療器械 CE認證程序和內容如下:
1)企業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,並填寫認證詢價單交認證機構;
2)認證機構向申請認證企業提出報價單,企業簽字確認即完成合約;
3)企業向認證機構提交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文件即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,供認證機構進行體系文件審核;質量體系審核前,企業應有至少三個月的質量體系運行記錄,並完成1- 2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。
4)認證機構發出認證產品測試通知單給認證機構認可的試驗室,試驗室將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低電壓(LVD)測試和電磁兼容性(EMC)測試。 測試中若出現不合格,由企業改下後重新測試,直到測試合格為止。 測試結束,試驗室出具試驗報告。
5)企業編寫申請認證產品的技術文件檔案(簡稱TCF文件)。 上述試驗報告也作為TCF文件內容之一。 TCF文件是申請CE認證的製造商向CE認證機構提交的一份重要文件,它是認證機構審核發證的重要依據。 編制TCF文件必須全部使用英文。TCF文件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:①簡介:②產品的規格敘述;③設計之主要檔案內容;④風險分析及評估;⑤測試報告及臨床診斷資料;⑥文件設計的管制;⑦產品申請的聲明宣言。
6)認證機構對企業的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和TCF文件進行初審。 初審後認證機構將指出質量體系和TCF文件中存在的問題,企業應據此完善質量體系和TCF文件。
7)認證機構對企業的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和TCF文件進行正式審核。
8)正式審核通過後,認證機構將與企業簽訂框架協議,明確取得CE證書後各方應遵循原則和產品使用CE標誌的範圍,以及用投訴的處理辦法。 然後頒發ISO9000+ISO13485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和CE標誌證書。
一般來說,從企業申請認證到認證機構頒發證書大約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。
CE標誌的有效性
產品取得了CE認證,就可以帖上CE標誌,但只限於申請認證時提交的TCF中所描述的產品,貼上CE標誌意味著該產品可以進入歐盟市場和要求產品取得CE認證才能進入該地區的國家和地區。 產品CE認證的有效期為五年。 我們這次獲得的CE證書因所提交的TCF文件是第一代頭部伽瑪刀的資料,因此CE標誌只能加貼於第一代頭部伽瑪刀。 如頭部伽瑪刀有重大更改,必須向CE認證機構提交更改的文件資料重新認證,否則不能加貼CE標誌。
醫療器械的概論與分類
概論
- 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(AIMD90/385/EEC)
任何經由手術或醫療方法,全部或部分植入人體,或插入並置留於人體自然孔道中之主動式醫療器材。 - 醫療器材(MDD93/42/EEC)
製造商所設計使用於人體之任何單獨或組合使用的儀器、設備、裝置、材料或其它物品,含必要之軟件,欲達成以下各種情況: •診斷、預防、追踪、治療減輕疾病 •診斷、追踪、治療或修整傷處或殘障部位 •解剖或生理過程中之調查、置換或修整 •避孕 且這些器材不應具有藥理,免疫或代謝作用,但可以有輔助的功能。 -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(IVDD98/79/EC)
製造商所設計之任何單獨或組合使用的試劑、試劑產品、校正器、控製材料、套組、儀器、設備、裝置、或系統,其目的僅隻或主要提供檢體,包括血液及組織,人體的衍生物,體外測驗數據如: - 生理或病理狀態 -先天異常-與病人受體之安全與兼容性 -追踪治療的措施 檢體的容器,無論是否為真空形式,特別是作為承裝來自人體之檢體,欲進行體外診斷測驗目的者,視同為體外診斷醫療器材。 在MDD指令中所規定的醫療產品,指定機構需參與符合性評估程序。 指定機構需符合MDD附錄11的需求。
醫療器材分類
醫療器材指令的附錄9將醫療器材分類成18項規則。 製造商需視產品用途來做產品分類: 規則1to4非侵入式醫療器材 規則5to8侵入式醫療器材 規則9to12主動醫療器材的進一步規劃 規則13to18特殊規則 根據以上的規定,病人或使用者之醫療器材風險及符合性評估程序可以因此加以判定。 風險愈高,符合性評估程序也會愈嚴格。
電磁兼容指令(EMC) \ 低電壓電氣指令(LVD) \ 機械指令(MD) \ 無線指令(R&TTE) \ 醫療器械(MDD)